2010年9月5日 星期日

十五.守望相助巡守隊 組織簡則

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守望相助巡守隊 組織簡則 草案

壹、總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章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守望相助巡守隊定名為『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守望相助巡守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本隊以維護社區內住戶之安全為要務,並視實際狀況聯合警民力量,共同防治犯罪,推展守望相助之精神為宗旨。

貳、任  務
第四條、推展守望相助,結合社區力量,促進警民關係。
第五條、全面防制犯罪,維護社區安全。
第六條、社區急難事件之扶持與服務。
第七條、有關社區居民、學童、交通安全之維護。
第八條、結合社區各項資源,以建立溫馨祥和之生活。
第九條、訓練隊員發揮社會大眾參與服務社會之工作。

參、組  織
第十條、本隊係協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經費由協會統籌統支。
第十一條、本隊設隊長乙員,任期兩年,綜理本隊之公關事宜,審核經費,指揮本隊。由本隊隊員公開遴選產生,並向理事會負責。〈資格必需服務本隊兩年以上 〉創隊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設副隊長兩員,由本隊隊長遴選,任期兩年,負責隊員勤務排班,並代理隊長勤務,協助隊長處理本隊相關事宜。〈資格與隊長同〉。
第十三條、小隊長,依人數訂定,協助隊長處理隊內事務,並接受隊長任務指示,且將任務傳達給各隊員。〈由各小隊互推選之〉。
第十四條、本隊得視實際需要,由隊長推薦隊務人員一至五人,經隊員會議通過,協助綜理隊務。
第十五條、隊員:負責巡守社區、協助防竊、防盜、防火、防災並處理突發狀況、維護公共安全、改善社會治安。

肆、經
第十六條、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款補助。
第十七條、邀請熱心人士擔任本隊顧問。
第十八條、事業機構、廠商、社區居民認同本隊贊助經費。
第十九條、視本隊經費需求而由各隊員繳費。

伍、會  議
第二十條、本隊每三個月召開隊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討現有區域編組、人力、調配、勤務訓練、經費籌募等事宜,均由隊長擔任主席,並召集之。隊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隊長代為行之。

陸、隊員守則
第二十一條、本隊隊員均為義務性,無給職,隊員服勤安全第一。
第二十二條、執勤期間應著制服,裝備齊全,儀容端正,注重禮節。
第二十三條、任何期間發生狀況,應盡速通知隊部,並報警處理。
第二十四條、執勤期間及隊部內嚴禁酗酒,賭博,喧嘩。
第二十五條、嚴禁隊員借勤務之名,蒙蔽家人,行非勤務之實。
第二十六條、隊員應按排班表準時服勤,若因故無法出勤,可與他人調班,並支會小隊長,無故曠職三次者,視同退職並繳交所有個人裝備。
第二十七條、禁止隊員私自以本隊名義或穿著制服從事任何公眾活動〈包括政治性活動〉若有必要,需經理事長認可,方得行之。
第二十八條、勤務用裝備屬隊部資產,禁止私用,因人為損壞或遺失,使用人應負修護或賠償之責任。
第二十九條、無線通訊頻率為隊部機密,禁止對外宣揚。
第三十條、使用對講機通話,應簡單明瞭,注重禮節,嚴禁非公務性之談話,更不得糾眾滋事,使用無線呼叫均稱代號。
第三十一條、隊員應參與本隊各項訓練,會議,不得無故連續缺席兩次。
第三十二條、本隊隊員雖為自願,義務,無給職,但為保持團隊之精神及榮譽,上述各款務必遵守倘有牴觸,隊長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除名,若因個人行為觸法,自負刑責。
第三十三條、離職隊職員應將裝備繳回。

七、其  他
第三十四條、本簡則為本隊現行概況,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或隊員大會增訂及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簡則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倘有增訂,修改時亦同。

十四.環保志工隊 組織簡則

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 環保志工隊 組織簡則  草案
壹、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章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環保志工隊定名為『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環保志工隊』。(以下簡稱本志工隊)。
第三條、本志工隊以維護社區環境,促進地方團結,達成安和樂利的社會為宗旨。
貳、  
第四條、本志工隊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社區內各項環保服務活動。
二、針對社區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環保政策之推行,訂定社區環保年度計畫,積極推動執行。
三、與社區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聯合推動環保活動。
四、積極配合環保局全市環保活動之推行、必要時得。
五、執行其他符合發展協會宗旨之環保相關事項。
第五條、本志工隊之任務執行:
一、本志工隊之各項環保服務活動分『月例環保活動』與『機動環保活動』。
二、月例環保活動訂定於每月第一個週末為該月之環保日、由隊長規劃環保區域執行環保活動、倘遇協會活動辦理時、得順延辦理。
三、機動環保活動係社區臨時之需求或主管機關任務指派、隊長得召集隊員辦理。
叁、   
第六條、本志工隊為義務志工、不限會員、凡是熱心社區環保活動者皆可參加本隊。
第七條、本志工隊組成設隊長、副隊長各一名、下分若干小組;協會當屆理事長為當期志工隊隊長、協會當屆總幹事為當期志工隊幹事、隊長得敦請熱心公益人士出任副隊長輔佐或代理、各小組成員互推一位組長負責小組連繫。
肆、
第八條、本志工隊係協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經費由協會統籌統支,專款專用。
第九條、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款補助。
第十條、邀請熱心人士擔任本志工隊顧問。
第十一條、事業機構、廠商、社區居民認同本隊贊助經費。
伍、獎
第十二條、本志工隊於辦理月例環保活動時、發予參與隊員麵包券一張以資鼓勵、年度額度用完時、則以社區自籌點心替代。
第十三條、本志工隊得視經費狀況、每年辦理一次環保志工自強一日遊活動、隊員原則免費辦理、全年度出席率未滿2/3者不在免費獎勵範圍、經費不足時提交協會補助辦理。
第十四條、年度出席全勤者、報請協會於年度社區會員大會公開表揚。
第十五條、本志工隊接受各方獎勵贊助、並核發感謝狀。
陸、會  
第十六條、本志工隊每三個月召開成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討業務預期計畫、執行現況及成果展示和績效檢討等事宜,均由本志工隊隊長擔任主席,並召集之。隊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隊長代為行之。
柒、其  
第十七條、本簡則為本志工隊現行概況,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增訂及修改。
第十八條、本簡則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倘有增訂,修改時亦同。

十三.歌唱聯誼會 組織簡則

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 歌唱聯誼會 組織簡則  草案
壹、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章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歌唱聯誼會定名為『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歌唱聯誼會』。(以下簡稱本聯誼會)。
第三條、本聯誼會以維護中華文化增進社會福利弘揚教義,提倡國民正當娛樂,促進地方團結,達成安和樂利的社會為宗旨。
貳、  
第四條、定期舉辦會員之歌唱聯誼及訓練和歌唱以外之各式聯誼活動,聯絡會員間之感情。
第五條、接受政府及有關機構委託代辦育樂計劃,並實施服務事項。
第六條、關於宣揚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舉辦濟貧救災等慈善事項。
叁、   
第七條、本聯誼會成員由社區住戶申請加入。
第八條、本聯誼會設會長乙員,由理事會就本聯誼會成員中遴選產生,並向理事會負責,任期與本協會理監事同,綜理本聯誼會之公關事宜,研擬方案,審核經費,指揮本聯誼會。
第九條、本聯誼會設副會長兩員,任期與會長同,由會長就本聯誼會成員中遴選產生,並向會長負責,主要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本聯誼會相關事宜,並代理會長職務。
第十條、本聯誼會得視實際需要,由會長推薦幹事一至五人,協助綜理業務執行。
肆、
第十一條、本聯誼會係協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經費由協會統籌統支,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款補助。
第十三條、邀請熱心人士擔任本聯誼會顧問。
第十四條、事業機構、廠商、社區居民認同本聯誼會贊助經費。
第十五條、視本聯誼會經費需求而由各成員繳費。
伍、   
第十六條、本聯誼會每三個月召開成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討業務預期計畫、執行現況及成果展示和績效檢討等事宜,均由本聯誼會會長擔任主席,並召集之。會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會長代為行之。
陸、   
第十七條、本簡則為本聯誼會現行概況,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增訂及修改。
第十八條、本簡則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倘有增訂,修改時亦同。

十二.長壽俱樂部 組織簡則

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 長壽俱樂部 組織簡則    草案

壹、總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章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長壽俱樂部定名為『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三條、本部以增進成員生理及心理健康、展現長青人力價值、爭取高齡權益福利為宗旨。
貳、任  
第四條、慰問社區疾苦老人,辦理社區老人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第五條、協助社區維護建設成果、消除髒亂,美化環境。
第六條、其他有關增進老人福利事項。
叁、組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年滿七十歲者,不分性別,編為本部會員。
第八條、本部設會長乙人,由本協會理事會就本部成員中遴選產生,並向理事會負責,任期與本協會理監事同,綜理本部之公關事宜,研擬方案,審核經費,帶領本部。
第九條、本部設副會長兩員,任期與會長同,由會長就本部成員中遴選產生,並向會長負責,主要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本部相關事宜,並代理會長職務。
第十條、本部得視實際需要,由會長推薦幹事一至五人,協助綜理業務執行。
肆、經  
第十一條、本部係協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經費由協會統籌統支,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款補助。
第十三條、邀請熱心人士擔任本部顧問。
第十四條、事業機構、廠商、社區居民認同本部贊助經費。
第十五條、視本部經費需求而由各成員繳費。
伍、會  
第十六條、本部每年召開成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討業務預期計畫、執行現況及成果展示和績效檢討等事宜,均由本部會長擔任主席,並召集之。會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會長代為行之。
陸、其  
第十七條、本簡則為本部現行概況,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增訂及修改。
第十八條、本簡則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倘有增訂,修改時亦同。

十一.媽媽教室組織簡則

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媽媽教室組織簡則  草案
壹、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章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媽媽教室定名為『宜蘭縣宜蘭市和睦社區發展協會媽媽教室』。(以下簡稱本教室)。
第三條、本教室以加強社區婦女親職教育,重建倫理道德,提升家庭生活品質,豐富現代女性價值感與人生觀,致社會於溫馨祥和之境為宗旨。
貳、  
第四條、增進持家技能,建立現代化生活觀念。
第五條、提倡文化休閒活動,充實社區居民精神生活。
第六條、加強守望相助開展社區福利服務,連結睦鄰情誼。
叁、   
第七條、本教室成員由社區女性會員申請加入。
第八條、本教室設班長乙員,由理事會就本教室成員中遴選產生,並向理事會負責,任期與本協會理監事同,綜理本教室之公關事宜,研擬方案,審核經費,指揮本教室。
第九條、本教室設副班長兩員,任期與班長同,由班長就本教室成員中遴選產生,並向班長負責,主要負責協助班長處理本教室相關事宜,並代理班長職務。
第十條、本教室得視實際需要,由班長推薦幹事一至五人,協助綜理業務執行。
肆、
第十一條、本教室係協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經費由協會統籌統支,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向上級有關單位爭取專款補助。
第十三條、邀請熱心人士擔任本教室顧問。
第十四條、事業機構、廠商、社區居民認同本教室贊助經費。
第十五條、視本教室經費需求而由各成員繳費。
伍、   
第十六條、本教室每三個月召開成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討業務預期計畫、執行現況及成果展示和績效檢討等事宜,均由本教室班長擔任主席,並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班長代為行之。
陸、   
第十七條、本簡則為本教室現行概況,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增訂及修改。
第十八條、本簡則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提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倘有增訂,修改時亦同。

2010年9月4日 星期六

六,觀光資源:

六.觀光資源:
一、           和睦社區北面是宜蘭火車站,是宜蘭對外交通的轉運中心。宜蘭火車站前光復路南側的紅磚屋,目前已被列為歷史建築,做為宜蘭農產品展銷中心。建築物背後的廣場還設置了以鋼樑為骨架,高挑的蔬菜造型景觀遮雨亭丟丟銅公園及自行車停車場舊倉庫群屋架以洋式木構架為主,其中台鐵宜蘭運務段舊辦公室,經整修為旅遊服務中心。





二、東面有鐵道,阻斷宜蘭市東區的發展,鐵道南段高架後留下的長廊,已部分整修為自行車專用道及小型休憩公園,綠草如茵,玫瑰花圃花香散逸,檸檬樹結果纍纍。目前是本社區東側南段最佳的散步休憩場所。




三、綠九觀光市場,天剛亮便見到市場人聲鼎沸,是目前宜蘭市最大的傳統市場。宜蘭市綠九市場成立於民國78年,當時因原「三角公園」流動攤販到處流竄,市長吳攀龍為整頓市容及改善交通,將攤販集中而成立;綠九市場總面積共5306平方公尺,地主相當多,由市公所出面統一承租,地上建物為市公所所有,內部共規劃99個攤位,實際承租94攤位(記者胡健森整理)

                                    
四、社區最南端上守護神-老榕樹,本身親切感十足、總讓靠近的人心靈上得到一份平靜;而底下剛好是一座土地公廟,傳說有保境祐民的作用,是附近居民精神上的寄託,更是下棋遊戲、泡茶聊天的好地方,常見大夥兒趁著閒暇和樂融融的聚在一起;每逢農曆二月初二土地公壽誕時,更是香火鼎盛,不分男女老幼或忙碌與否,是聯繫眾人情感的最佳時機。 

                





五、社區南端國民黨縣黨部前,有五棵大王椰子樹及一棵近百年老鳳凰木;每逢初夏,火紅的花朵逐漸盛開,燦爛的紅花與綠葉互相角逐,隨著時間變化出不同的光景;站在樹下,輕踩腳下炫麗的紅地毯,就這樣感受著美麗持續整個夏天。而大王椰子雄壯威武的圍在一旁守護著,高聳參天,更襯托出中間的鳳凰木優美高雅,樹幹蒼勁有力,沒有半點老態反而是枝葉茂盛,整體氣勢磅礡不已!  
              










七. .社區發展協會的組織:

和睦社區發展協會成立於九十九年七月,由郭寶簧女士熱衷推動才得以成立,共有會員75人。近期目標,準備成立下列社團:1.社區長壽俱樂部七十歲以上會員   人。2.媽媽教室班員   人。3.守望相助巡守隊員    人。4.環保義工隊隊員    人。5.歌唱聯誼會會員    人。